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并以战略家视野审视中国人的“饭碗”问题。
2、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二、粮食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业法
农业发展是关乎我国粮食生产的大事。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正式施行。现行农业法则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设有国家粮食安全专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农业法还规定了诸多制度,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等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由环保部起草的法律体系,目的是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同时,为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粮食种植、收仓有着重要影响。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这部法律明确了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地位,指明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具体的扶持政策,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在社会化服务上,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与粮食产量密切相关。1993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2年进行修改。该法分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9条。自施行以来,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同时,为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直接关系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的法律。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8章81条,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种子法
好种才能出好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后经2004年、2013年、2015年、2021年四次修改。
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